压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。从广义上理解,所谓压力管道,应当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,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。压力管道是一个统称直缝钢管与无缝钢管属于中高压管道。但从我国颁发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》以后,“压力管道”便成为受监察管道的专用名词。在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》第二条中将压力管道定义为:“在生产、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”,国务院2003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中,将压力管道进一步明确为“利用一定的压力,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,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表压)的气体、液化气体、蒸汽介质或者可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,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渄点的液体介质,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”。这就是说,现在所说的“压力管道”,不但是指其管内或管外承受压力,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“气体、液化气体和蒸汽”或“可能引起燃爆、中毒或腐蚀的液体”物质。这里所谓能燃爆、能中毒或有腐蚀性,具有如下内涵:
介质的燃爆性:即介质具有可燃性和爆炸性,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或爆炸,酿成火灾和破坏。这些介质包括可燃气体、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等有火灾危险性的物质,也包括容易引起爆炸的高温高压介质如蒸汽、超过标准沸点的高温热水、压缩空气和其他压缩气体等。其中,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性根据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160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J16,共分为甲、乙、丙三类。
其中甲、乙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(体积)分别规定为:
甲类可燃气体:<10%;
乙类可燃气体:≥10%。
甲、乙和丙类可燃液体的分类见表1。
表1 液化烃、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
A液化烃
15 0C时蒸汽压力>0.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
B可燃液体
甲A以外的可燃液体,闪点<28 0C
乙类
A可燃液体
闪点≥28 0C至≤45 0C
B闪点>45 0C至<60 0C
丙类
A可燃液体
闪点≥60 0C至≤120 0C
B闪点>1200C